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866號原告 黃迎彬 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638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訴請撤銷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01509號強制執行程序,而被告於該程序聲請對原告強制執行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6,496元,此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王怡菁法官江宗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書記官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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