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410號聲請人 鄭詩涵
鄭柏堯 鄭柏軒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鄭秀花 聲請人 黃貴美
黃貴貞 黃新武
一、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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