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4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沛瀠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執聲付字第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沛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吳沛瀠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年2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2年11月28日入監執行,刻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於105年
4月1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案受刑人於:①101年間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壢簡字第4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②102年間因過失傷害與肇事逃逸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交訴字第15
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10月確定;③10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47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3罪),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①、②宣告刑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671號裁定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再與③之執行刑合併執行,受刑人於102年11月28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05年12月12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3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11月10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4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宏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萱穎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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