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14號聲請人即被告 趙哲漢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11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被告有無羈押之理由,法院僅須審查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無羈押原因及有無羈押之必要,由法院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許可羈押之裁定或延長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另執行羈押後有無繼續之必要,仍許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最高法院46年度台抗字第6號判例參照),此為法律所賦予法院之職權。
三、本件被告趙哲漢前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於民國105年2月2日裁定羈押。茲依被告之自白、告訴人之指證及扣案兇器等證據,可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6條第1項之加重搶奪罪,嫌疑確屬重大。茲被告於偵審中,原自承經濟情況窘迫,衡以被告過往之恐嚇取財等前科,實堪認被告有反覆實施此財產犯罪之虞。是於兼衡被告所涉犯行對社會之危害,應認對被告繼續羈押,確屬適當必要,且與比例原則無違。至於被告本件聲請停止羈押,所稱現已悔不當初,於得父親原諒後,希望能回家團聚,處理家中經濟問題,之前犯恐嚇取財係因年少不更事,本次犯搶奪則係因迫不得已云云,則非得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之正當理由,是本件被告聲請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丁俞尹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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