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303號聲請人威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ACEMAXHOLDINGSLIMITED代表人 柯承亨 相對人天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正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55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鑑定費新臺幣8萬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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