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89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洪振晃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對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命令(102年度執更助字第184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之聲明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二以上主刑之執行,除罰金外,應先執行其重者,但有必要時,檢察官得命先執行他刑,刑事訴訟法第459條定有明文。經查:
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洪振晃(下稱聲明異議人)前因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9月、6月確定,並經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902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於民國100年7月8日確定,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00年10月25日核發100年度執更字第701號執行指揮書執行,刑期起算日期為100年5月8日,執行完畢日期為105年8月17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㈡嗣聲明異議人又另因詐欺、偽造有價證券、贓物、竊盜、偽
造文書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復經本院102年度聲字第234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8月,而於
102年7月24日確定,並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02年8月16日核發102年度執更助字第184號執行指揮書執行,刑期起算日期為105年8月18日,執行完畢日期為115年12月17日,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
㈢是以,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係早於100年10月25日即已核發10
0年度執更字第701號執行指揮書,後於102年8月16日始核發102年度執更助字第184號執行指揮書,亦即於核發10
0年度執更字第701號執行指揮書時,尚無聲明異議人聲明異議之標的即102年度執更助字第184號執行指揮書之存在。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既非同時指揮二以上有期徒刑之執行而先執行較輕者,其執行之指揮,於法自無不合(最高法院10
2年度台抗字第860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聲明異議人本案指摘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不當而聲明異議,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靜雯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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