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2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259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林杏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柒仟柒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102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76計算之利息,暨自102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林杏枝於101年8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22萬元,借款期
限自101年8月14日起至105年8月13日止,利息按年利率9.76%計算,並應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期本金或利息未如期攤還,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喪失期限之利益,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
㈡詎料債務人等就上開借款之本息僅繳息至102年4月13日,其
後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經債權人迭次催討,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依約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權人得向債務人等請求全數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書記官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