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1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一清選任辯護人洪錫欽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偵光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1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一清選任辯護人洪錫欽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偵光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