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榮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判決日期欄內關於「101年」之記載,應更正為「102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判決日期欄內關於「101年」之記載,顯係102年之誤載,參諸本件案號即明,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裁定更正為「102年」,以昭鄭重。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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