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建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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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建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上字第13號聲請人達立國際有限公司(原名達立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光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對於民國101年7月31日本院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判決關於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脫漏,聲請人聲請補充之判決,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劉傑民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書記官戴育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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