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重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國字第5號上訴人即被告桃園縣政府消防局法定代理人 鄭宗敏 訴訟代理人 謝清昕 律師
游持庸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忠緯
林清智 林清鐓 林清良 林清政楊美珠 陳振祿沈秋月 黃秀梅 成洲殯葬禮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秀梅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水元
李慶鈴 張林阿秀 陳若欣 張正奮 張正儒 陳國義 林烱華 陳梅凰 李美華 余文燦 被上訴人即原告 敦玟欣 兼法定代理人 蔡麗燕 被上訴人即原告 周劍峰
周語潔 張慶豐 紀秉鑫 李星慧 陳慶桐 張家勝 徐麗容 欣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乃國 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麗萍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淑琳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柒佰貳拾柒萬貳仟貳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零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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