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35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江鴻璿 被告 張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訴外人「 劉書龍 」之記載,應更正為「 許書龍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書記官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