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5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5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5130號債權人水悅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朱慧芳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 吳建彰 間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
101年9月18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裁定係依聲請人聲請狀上所載,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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