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勞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勞簡字第2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桂梅君 律師
被   告 德研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複代理人   白德孚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六月一日下午四時整在本
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昌明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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