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簡字第254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
判費新台幣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1,231,738元(面積55.76㎡公告土地現值23500元應有部分
235/250=1,231,73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3,276元,
原告僅繳納新台幣2,000元,尚欠新台幣11,276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
豐原簡易庭(台中縣○○鄉○○路○段○○○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
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