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55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碼頭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為新臺幣
(下同)30,000元,經原告聲請擴張為3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