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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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55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碼頭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為新臺幣
(下同)30,000元,經原告聲請擴張為3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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