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簡字第1737號
上訴人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99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
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