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衛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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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衛字第1號

聲請人 黎元旭

相對人行政院衛生署苗栗醫院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 趙曼韶 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趙曼韶強制住院,惟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9日通知聲請人應於通知送達次日起5日內補正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該通知已於99年4月5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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