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衛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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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衛字第1號
聲請人 黎元旭
相對人行政院衛生署苗栗醫院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 趙曼韶 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趙曼韶強制住院,惟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9日通知聲請人應於通知送達次日起5日內補正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該通知已於99年4月5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