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司簡聲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司簡聲字第87號

聲請人 張承業

相對人 陳萬利 籍設桃園市○○區○○路000巷000弄00○0號(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日前以如附件所示之存證信函通知

相對人等位於桃園市○○區○○路000巷000弄00○0號住所,惟遭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等目前戶籍所在地分別為桃園市○○區○○路000巷000弄00○0號,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憑。聲請人寄送相對人等前開住所之信函,經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有聲請人提出之退件信封影本在卷可稽。次查,本院職權函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派員至相對人前揭地址訪查,雖因社區大門深鎖且無專人管理,經該員致電該址屋主詢問,屋主稱該屋無人居住為空屋,此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分局民國112年7月27日龍警分刑字第1120019821號函在卷可證。堪認相對人確係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且聲請人非因其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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