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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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4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石銓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449號),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執聲沒字第4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肆柒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石銓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期滿。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聲請書贅載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石銓宇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為警於108年12月18日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
0.2502公克,驗餘淨重0.2477公克),嗣該案件經檢察官以
109年度毒偵字第44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已於110年11月30日緩起訴期滿等情,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附卷足證,揆諸前揭法律規定,上揭扣案之毒品,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依法應予沒收銷燬,故本案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昭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