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撤緩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撤緩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撤緩字第11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玉珠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0年度執聲字第7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玉珠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一0九年度竹北簡字第五二六號判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次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
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亦有明定。
三、查被告李玉珠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北簡字第52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並同時宣告緩刑2年,且應於該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及參與法治教育課程3場確定在案,嗣被告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傳喚到場執行時,向執行書記官陳明:伊要上班沒時間,不願履行緩刑條件,請求撤銷緩刑,讓伊一次將徒刑易科之罰金繳清等語等情,有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筆錄為證,是被告已明確拒絕履行緩刑條件,足認該判決原宣告之緩刑已難收預期效果,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明燕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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