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2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許睿麟 (原名 許仁風 )代理人 李律民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書記官鄧竹君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及其父親、未成年子女1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父親、未成年子女1人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民國107、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即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不含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
四、請提出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聲請人如無債務人,亦請陳報無債務人事實)。
五、請提出聲請人於109年1月至11月間之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如有強制執行扣款等事由,請提出薪資明細表以供核對)。
若無法提出,則請就此期間之收入簽立切結書並陳報到院。
六、請提出聲請人自107年12月至109年11月間之各項必要支出費用單據。
七、聲請人之父親如有領取政府補助,則請陳報其補助項目、期間及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