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86號聲明人 江岳豐 聲明人 江宜柔 聲明人 莊庭豪 聲明人 莊昊穎 聲明人 莊昊勳 前列2人共同法定代理人莊庭豪
楊琬琳 聲明人 莊宗軒 聲明人 莊孟霖 聲明人 莊孟璇 前列2人共同法定代理人莊宗軒
陳淑婷 被繼承人 杜魏玉春 (亡)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76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杜魏玉春於民國109年10月29日死亡,聲明人江岳豐、江宜柔、莊庭豪、莊宗軒為被繼承人之外孫,聲明人莊昊穎、莊孟霖、莊昊勳、莊孟璇均為被繼承人之外曾孫子女,爰依法檢呈繼承權拋棄書、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聲明人江岳豐、江宜柔、莊庭豪、莊宗軒為被繼承人之外孫,聲明人莊昊穎、莊孟霖、莊昊勳、莊孟璇均為被繼承人之外曾孫子女,而被繼承人於民國109年10月29日死亡,其第一順序之繼承人親等近者,除被繼承人之子女 杜曉鳳杜瑞蘭 等人已於本案同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另以函文准予備查外,其親等近者尚有其子 杜建華杜建臺 、杜建中等人迄今尚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此有聲明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等在卷可按外,並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表在卷可稽,是以,依上列規定,顯見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繼承人,其親等近者並未全體均拋棄繼承權。而聲明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外孫及外曾孫子女,依首揭法律規定,尚無從成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甚明。聲明人對於被繼承人既無繼承權,自無得拋棄繼承之可言。是以本件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與法不合,均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雯綺上列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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