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276號原告 曹賜鐵
曹雪雄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雪郎 被告陳文進
俊一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俊一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 律師複代理人 洪維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3月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針對被告抗辯之下列事項,提出相關證據及說明,繕本並逕送被告:
⒈①清河商店18,600元、② 徐樁順 豬肉15,300元,說明與⑩主
食及菜錢、工資29,700元之項目有何差異(例如①單據所述之虱目魚、蚵等項目,②單據內所述豬前肝連等項目,與⑩之主食部分有何差異?),另⑩主食及菜錢、工資29,700元,何以所提單據僅有4張,價格共僅為17,120元?與⑪瓦斯1,000元是否有關?⒉⑤慶東米店1,000元,惟所提單據為慶東商行,其項目為何
?⒊⑨太裕布莊毛巾17,800元之用途為何?⒋⑫東連發什貨20,900元之用途為何?其中廚房用品與⑩主食
及菜錢、工資29,700元是否有關?⒌喪葬費支出明細表內雖表示尚有㉓煮素食紅包600元、㉔煮
飯紅包1,200元、㉗國樂9,000元、㉘佛車3,500元、㉙貼廟水電2,000元、㉞貼阿雄水電1,200元、㉟事務費4,000元、㊱清潔車600元之項目,惟並未提出相關證明,請提出相關之證明,並說明支出之原因各為何?⒍原告曹賜鐵請求扶養費部分,請提出曹賜鐵所有之臺中市○
○區○○○段○○○○○○○○○○○○○○○○○○○○○○○號及臺中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第一類(地號全部)之登記謄本,及原告曹賜鐵所有車輛登記資料。
三、前揭事項尚有不明,本院認此等事實尚有再加以調查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書記官吳慕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