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410號視同上訴人 林彥志
林三榮 林永吉 林永場 林永塗董勇 林進達 林中將 林福源 林寶英 林玉柑 林茂雄 林進礶 林藝庭 林振德 林慧茹 林縣亮 林東信 林森地 林昭卿 兼上列19人訴訟代理人 林進福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光龍 律師複代理人 林修弘 律師
楊璧榕 律師視同上訴人 林經南
林倉成 林參進 林九分 林萬文林素梅 林榮賀 吳桂森 吳同慶 黃福清 吳榮洲 黃淑秋 黃億汎 黃億誠 林火杉 林棟樑 林月裡林 張玉雲 林春霞 林春蓮 林志長陳哂 林志欣 林采縈 林駿佳 林才真 被上訴人 謝吳金花 訴訟代理人 謝文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3月1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悌愷
法官陳玟珍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書記官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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