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410號視同上訴人 林彥志
林三榮 林永吉 林永場 林永塗 林 董勇 林進達 林中將 林福源 林寶英 林玉柑 林茂雄 林進礶 林藝庭 林振德 林慧茹 林縣亮 林東信 林森地 林昭卿 兼上列19人訴訟代理人 林進福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光龍 律師複代理人 林修弘 律師
楊璧榕 律師視同上訴人 林經南
林倉成 林參進 林九分 林萬文 謝 林素梅 林榮賀 吳桂森 吳同慶 黃福清 吳榮洲 黃淑秋 黃億汎 黃億誠 林火杉 林棟樑 林月裡林 張玉雲 林春霞 林春蓮 林志長 林 陳哂 林志欣 林采縈 林駿佳 林才真 被上訴人 謝吳金花 訴訟代理人 謝文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3月1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悌愷
法官陳玟珍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書記官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