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上重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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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重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重訴字第2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選任辯護人 秦德進 律師
許惠珠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之2(現另案於台灣屏東監獄執行)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 律師
吳麗珠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及94年9月27日93年訴字第31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95年12月1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法庭,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簡志瑩法官陳志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書記官盧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