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49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9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九五九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五九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後附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二項之沒入保證金,於偵查中以檢察官之命令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四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二日經通緝到案,檢察官准以新台幣二萬元交保後,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未遵照檢察官傳喚到庭應訊,嗣經檢察官囑警拘提亦未獲,檢察官乃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五日再次依法通緝被告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該案全卷核閱明確,可知該案目前仍在偵查階段中,依首揭條文規定,保證金之沒入由檢察官逕以命令行之即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李秋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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