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4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九九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聲請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執聲沒字第三九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右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釋放。
二、茲該被告逃匿,此有附於聲請卷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被告、具保人之戶籍資料、拘提未獲報告書、台北市政府大安區公所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函在卷可稽,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江奇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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