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0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八二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三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陳鳳瀴~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台灣鋼圈工業股份有│中華商業銀行南京東│九十一年九月五日│肆萬壹仟零貳拾元│AH0一三三五三││││限公司 林孫文 │路分行│││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