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361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361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工商登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六一六號
原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鄭建國 律師
周慧貞 律師被告經濟部代表人 林義夫 部長)訴訟代理人丙○○
乙○○右當事人間因工商登記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月二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準備程序,並定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樹埔
法官闕銘富法官曹瑞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
書記官陳圓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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