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6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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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二六一二號
上訴人 葛萊美 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上訴人與甲○○等七人間因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二六一二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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