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六四一號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趙守文 被告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啟光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書面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二十萬九千六百四十八元,該裁定業於九十二年十月八日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查詢單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方美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