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8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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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8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九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男二指定辯護人甲○公設辯護人唐禎琪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五六二號、第五六三號),甲○裁定如左:
主文丙○○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貳年拾月貳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丙○○因強盜案件,經甲○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並自同年八月二十七日起羈押期間延長二月。茲經甲○訊問被告後,並參酌被害人丁○○、戊○○、庚○○於警詢之指認,被害人乙○○於甲○之指認,共同被告辛○○於警詢、偵查及甲○之供述,證人己○○於偵查及甲○之證述,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於偵查中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且經覓保無著,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認本案被告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起羈押期間延長二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孫曉青法官張筱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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