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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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235號
原 告 信吉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陳秀娟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宇福工程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18,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