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1號
原   告 國霖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瓊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格世家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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