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220號
原 告 賴裕明
法定代理人 陳美花
送達代收人 李佳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曾玉滿 等2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原告賴裕明究係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若
是未成年人,原告賴裕明是否已由全體法定代理人即父母共
同具狀起訴?若否,則原告賴裕明不具訴訟能力,其起訴即
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之不合法情形,請具狀補
正,並提出原告賴裕明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
二、請提出訴外人 賴寅雄 、被告賴曾玉滿與被告 黃晨 就門牌號碼
台中市○○區○○○街○○號建物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1件
。
三、請具狀陳報前項所示房屋之租賃契約,目前究係定期契約或
不定期契約?若為定期契約,其租賃期間屆滿之日為何?
四、請具狀提出第2項所示房屋之每月租金可達新台幣30000元以
上之證據資料供參。
五、請提出被告賴曾玉滿、黃晨等2人最新戶籍謄本各1件(記事
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