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114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臺灣省石門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台灣省石門農田水利會因94年度訴字第1114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9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0,3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純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