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勞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勞訴字第43號原告乙○○被告友倫精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
書記官曾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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