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926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926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1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亦未在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644,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5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裁判費,並具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繳或未具狀表明上開事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
民事民二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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