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9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4年度執聲字第15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犯竊盜罪,經鈞院於民國93年12月22日以93年度壢簡字第1223號判決判處拘役55日,緩刑2年,於94年1月25日確定在案。惟其於緩刑前即93年
1月間至同年8月15日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鈞院於94年2月1日以94年度桃簡字第2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4月,於同年3月14日確定在案,故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結果,認受刑人確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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