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二八六號
原告乙○○被告甲○○大陸地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送達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九月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廖立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