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五五號
上訴人巨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素華 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本院虎尾簡易庭九十一年度虎簡附民字第二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八月二十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陳宏卿~B法官陳秋如~B法官鍾貴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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