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1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1626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建賢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第一審判決(105年度審訴字第162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廖怡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劭柔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