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原告丙○○原告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文靜 律師被告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 律師複代理人 林志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2月1日上午10點1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開庭(桃園市○○路○○○號簡易庭大樓)。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美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