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小字第298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屏小字第298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蘇秋慧

黃楠傑

被告 劉奎君 (原名: 劉正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825元,及其中12,405元自112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彭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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