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267號
原   告 銀田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文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美力樣室內裝修
  設計有限公司即美力樣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858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