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384號
法定代理人  陳德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文權 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96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1,2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