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14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145號
原   告  許進祥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忠南賴秋儒 即烽
新企業社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5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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