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01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01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張孝鈞 之遺產管理
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先前因聲請本件之支付命令已繳納
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元,但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後,尚
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依原告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2,1
7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尚
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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