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再簡字第3號
再審原告 陳輝山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江瑞嬌 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惠娟